《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领域。这些领域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推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抓手,也是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贡献。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要求,起草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关于工作目标。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今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关于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二是坚持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三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四是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真实、便民、及时、准确。
三、主要内容
(一)公开重点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细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二)公开渠道。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渠道要依托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积极利用政务微博、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三)推进信用建设。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制定媒体发布后,应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涉及的信用信息应当同时交互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福建”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并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黑明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明单”,并由相关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公开,同时交互至省信用信息平台。
(四)保障措施。明确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明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发改委每年开展一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省政府办公厅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也要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