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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要求,福建省2018年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以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使绿山青山的保护者有更多的获得感。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我省从2017年7月启动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了多次调研座谈会,并对资金整合范围、试行区域等进行了测算调节,形成了《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并修改完善。2018年2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方案》,现正式印发。
 
  二、方案的主要思路是什么?特点或亮点有哪些?
 
  方案的主要思路有:一是省级整合,县级统筹。针对当前生态保护资金分类补偿、分散使用方式,将省级九个部门管理的与生态保护相关的20项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统筹整合;统筹后剩余的专项资金,省直相关部门仍按原渠道下达,主要采取因素法并继续向实施县倾斜进行分配,赋予实施县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自主权。二是综合补偿,政策联动。将实施县可获得的省级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和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资金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挂钩,实现政策联动;支持实施县将获得的补偿资金与本级资金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综合治理,形成政策合力。三是强化考核,奖惩结合。将指标考核结果与补偿资金紧密联系,并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实现奖优罚劣,体现正向激励,充分发挥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挥棒作用。
 
  方案的出台,是我省在生态领域先行先试的又一创新举措。其主要的特点或亮点有三方面:一是推动了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整合资金是改革的难点,在综合平衡、反复沟通的基础上,我省采取了分步统筹、逐年加大的思路,即以2017年为基数,2019-2021年对9个部门20个生态保护类专项资金分别统筹5%、8%、10%,统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下达,既考虑改革方向,也兼顾各部门现实工作需要。二是体现了综合性。除资金来源多渠道外,试行方案设置考核指标11个,综合了林业、环保、水利、住建、经信、国土、统计等8个部门的指标,改变了传统的“九龙治水”的考核及资金分配方式。并对试点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三是强化结果导向。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倒逼各地从以往重完成工作量任务向注重绩效结果转变。同时积极推动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下放,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应赋予实施县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自主权,支持实施县与本级资金捆绑使用,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集中投入,综合治理。提升性补偿资金由实施县自主用于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的重点项目。
 
  三、实施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哪些县可享受此项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先行开展试点的要求,《方案》选择《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的12个县(市),以及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的20个县(市),扣除9个交叉重复的县(市)外,实施县共为23个县(市)。分布在七个设区市,其中,三明7个县,龙岩、宁德各4个县,南平、泉州各3个县,漳州、福州各1个县。这些县(市)是全省的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根据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定位,其主要功能是保护生态。通过方案的实施,将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与生态保护绩效挂钩,构建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利益导向机制,实现生态保护者得益。
 
  四、实施县可拿到多少补偿?怎样才能拿到补偿资金?
 
  根据上一年度指标考核结果,综合性补偿分为保持性补偿和提升性补偿两部分。保持性补偿:以实施县年度获得的省级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专项资金的补助总额为基数,实施县如完成生态保护考核指标(100分),可全额获得补助总额;如未完成,则按一定比例相应扣减专项资金。保持性补偿资金由各部门按现行渠道下达。提升性补偿:实施县环境质量如得到提升(超过100分),根据提升分值,从统筹的专项资金中给予不同档次提升性补偿。分数前10名的实施县每年给予2000-3000万元奖励,其他实施县给予1000-1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将根据资金规模的加大而增加。提升性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下达。
 
  五、考核指标是如何设计的?
 
  考核指标体系以目标为导向,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设计,并与中央及我省现有的资源环境考核相关指标相衔接,共享部门考核结果。指标设计重在生态环境质量的保持和提升,体现正向激励作用,共设有11个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森林、空气、水质、污水垃圾处理、能耗等指标。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基础分值为100分,再按照不同指标的评价标准对各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最后汇总计算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总分数。考核结果分数为100分,视为完成生态保护指标;分数少于100分,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超过100分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指标考核之外,实施县考核期间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每发生一起,由主管部门按严重程度扣1-3分,最多可扣10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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