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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解读

  一、《统计制度》出台的背景
 
  经济全球化进程推动了贸易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从而对现行服务贸易统计标准和统计体系提出挑战。如何获取更准确、更翔实和更具国际可比性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是世界各国(地区)统计追求的共同目标。
 
  2010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在该制度的指导下,中国首次开展了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工作,对监测重点领域服务贸易企业进出口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统计的内容和方法亟待补充和完善。为与服务贸易统计的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更好地满足服务贸易发展、管理和谈判的需要,扎实有效地推动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根据2010年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发布了新的《统计制度》。
 
  二、《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2年的《统计制度》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将调查对象的范围由全部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调整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二)在基层统计报表中,取消了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有关统计单位基层调查表。
 
  (三)在基层统计报表“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进出口情况”中增加了“中医服务”子项;对“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进出口情况”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四)调整服务进出口额和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时间。
 
  三、《统计制度》有关内容介绍
 
  (一)《统计制度》的法律依据
 
  《统计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二)《统计制度》遵循的国际标准
 
  《统计制度》规定,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遵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编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有关标准,并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有关标准相衔接。
 
  (三)服务贸易统计的内容
 
  《统计制度》规定,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和自然人移动统计三个方面。
 
  (四)服务贸易统计的对象
 
  《统计制度》的统计对象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基层表调查范围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五)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采集方法
 
  《统计制度》规定,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全数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并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对运输服务、旅游、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以及自然人移动领域实施以相关部门数据为主体,辅之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的统计方法。数据来源于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渠道。
 
  对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分销服务等领域实施重点调查。调查的对象为发生服务进出口行为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数据来源于商务部服务贸易企业直报系统。对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领域实施全数调查;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现有的统计系统。
 
  (六)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发布
 
  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对外发布制度。商务部以《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年度中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数据。
 
  四、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统计制度》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国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商务部是服务贸易统计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统计制度》实施之后,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在内容上覆盖《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四种供应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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