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2018年,省委1号文件提出:“制定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财政资金变股金的操作办法”等。2018年4月,我省在总结农村“三变”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办发〔2018〕21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三变”改革部署精神,省财政厅在总结支持做好财政资金变股金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起草了《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充分吸纳了省农委、各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并根据皖办发〔2018〕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办法》共五章15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阐述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资金变股金的定义及总体要求。第二章为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共2条,明确了资金变股金的入股主体、承接主体。第三章为入股程序和股金退出,共2条,提出了资金变股金的主要入股程序、股金退出情形等。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共4条,主要从引导保护农民权益、资金变股金的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五章为附则,共4条,主要从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定期报送工作情况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什么是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主要是指将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救灾和打卡到户的补贴类资金除外),在符合政策要求、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资金,入股经营主体,获得股份收益。在具体操作中,重点将投入到农村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和村集体申请到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量化为村集体持有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其将财政扶贫到户资金投入到效益较好的经营主体,确定其持有股份比例,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四、资金变股金的总体要求及路径?
《办法》明确了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四个坚持”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四是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可控。在具体实施路径中,《办法》对资金变股金的参与主体、入股程序、股金退出等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入股主体。主要为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二是承接主体。主要是符合相关产业发展方向,并且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入股程序。主要包括确定入股资金、选择承接主体、商议股权比例、制定入股方案、签订合作协议、做好收益分配等程序。四是股金退出。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办法》所列的情形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入股财政资金,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合作对象。
五、资金变股金如何监管和防控风险?
为进一步保障村集体特别是农民的权益,《办法》对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的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作了相关要求。一是引导保护农民权益。引导村集体和承接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理设置股权分配比例,提倡采取保底收益加分红的方式,使集体和农民稳定获取收益。二是强化民主监督管理。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跟踪监管投入经营主体后的入股资金(股权)、公开资金变股金的全过程、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度等,同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完善风险规避措施。充分发挥农业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帮助和指导开展资金变股金工作,鼓励依托优质产业项目引导各方推进资金变股金。支持加大农业保险力度、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增强承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加大对承接经营主体的监管和引导力度,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等制度,并鼓励建立法律顾问机制。
此外,《办法》还对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市、县(区)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