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将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强调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进一步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对脱贫攻坚期内我省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了全面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五条,介绍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的、范围、目标、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至第八条,阐述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以及加减分指标等;省级对市县进行绩效评价的方式;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结果运用等。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确定省级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方式和《办法》实施日期等。
三、主要变化
新《办法》与之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突出精准要求。将聚焦精准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之一,新增“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指标,引导督促各地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一些地方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较慢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拨付进度”和“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的权重;加强对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执行的考核,强化各地资金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是突出统筹整合。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政策要求,将整合资金使用成效纳入评价体系,细化整合规模、整合进度和资金支出等评价要求,调动试点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突出全面覆盖。评价对象由县级扩大到我省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全部16个市和70个县(市、区),将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同步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实现评价对象和资金的全覆盖。
五是突出奖优罚劣。评价结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同时,明确将违纪违法使用资金情况作为扣分指标。
四、组织落实
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组织《办法》的具体落实。
一是加强对市县指导培训,并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宣传解读《办法》相关内容。
二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并选取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综合确定评价结果。
三是绩效评价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