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关于《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系统重构科技计划体系,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2016年,形成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5月16日,财政部 科技部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明确资金支持内容、管理流程等内容,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省,由各省自主确定具体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2016年12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财政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出台资金管理办法。
二、关于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制定《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优化完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是贯彻落实财教〔2016〕81号和皖办发〔2016〕73号的重要措施。《实施细则》严格依据财教〔2016〕81号总体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三年滚动
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内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绩效导向、滚动支持”的原则。
三、关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28条,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特点,从管理职责、
规划编制、项目编制到监督检查,全方位地提出了资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资金支持内容、使用原则、相关方使用管理责任、资金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和预算管理内容和流程,以及监督与绩效管理等实施细则。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具体支持内容包括:(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指省、市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指依托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
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重点支持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指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省内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和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五、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预算管理
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按支持方式分类管理,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执行。涉及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设备采购、结转结余等,按照皖办发〔2016〕73号执行。
六、项目和预算管理流程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征集项目,编制三年滚动
规划,及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根据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将当年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和资金。
七、《实施细则》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制度
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承诺机制,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责任。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明确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方违纪违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