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关于《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0年、2011年,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关于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1〕5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素质,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从2011年起,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16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我省《管理办法》
二、关于制定《管理办法》的总体考虑
起草《管理办法》,主要是在全面吸收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支出标准,加强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
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六章共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述制定《管理办法》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至第七条),概括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费用支出内容及培训经费标准。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八条至十条),确定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下达时限、支付方式和财务管理的原则要求。
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十一条至十三条),明确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申报时间要求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
第五章资金监督和问责(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强调各地和培训院校(机构)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机制,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释主体及实施有效时间等。
四、关于《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制度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培训任务承担单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培训单位和项目区县遴选的重要依据。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债〔2015〕2001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