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任务交由财政部牵头负责,财政部印发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财农〔2017〕53号),并确定在安徽、山东、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等6个省份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中央领导和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将其作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试验田。为做好我省试点试验工作,指导试点县(区)做好试点工作,我们
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财政部将我省列入试点范围后,我们及时将试点试验工作的有关精神向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汇报。并按照要求,通过竞争性评审,选择天长市和宣州区作为国家级试点县(区)、界首市、东至县、黄山区作为省级试点县(区)。
为指导试点县(区)做好试点试验工作,
研究制定好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我们
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县(区)参照《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
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7月中旬,财政部组织开展试点试验方案评议会,对各省试点试验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我们根据财政部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明确试点试验的总体思路、目标、主题、主线、抓手和标准等。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着力“四坚持、四促进”,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和建立乡村生态文明发展机制等“四大机制”,寻求各项机制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种措施之间、各发展要素之间的关系,创新机制制度,形成相互协调、融合的政策链,实现强村富民,成果共享。
第三部分,推进措施,主要通过建立健全
规划、政策、目标任务和资金绩效评估等“四大体系”,促进试点区域 “四大机制”之间有效连通,形成试点区域政策集成的完整链条和健全的机制制度。
第四部分,试点试验范围及政策,明确在天长市、宣州区2个地区开展国家试点试验;在界首市、东至县、黄山区3个地区开展省级试点试验。同时,明确对于列入国家级的试点县(区),除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外,省级将农村综合改革、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政策和资金向试点县(区)集聚,支持试点试验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列入省级试点的县(区),将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级试点。
第五部分,组织保障,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绩效评估、注重成果检视等方面要求试点县(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县级主体、责任清、任务明、有量化、可评估、能检视检验的工作推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