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坚持以农为本,服务改革发展
《实施办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农民为受益主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为根本任务,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一是明确主要任务。《实施办法》明确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二是坚持农民主体。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和单位等。三是突出可持续发展。《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四是支持资金整合。《实施办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精神,取消了限制农业综合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坚持简政放权,健全管理机制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推进权力下放,简化工作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管理机制。一是推进权力下放。《实施办法》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级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将资金分配、立项评审、调整批复、竣工验收等管理权限下放到市级农发机构。二是加强分级管理。在权力下放的同时,注重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层级监管,厘清各级农发部门工作职责,如明确市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立项评审、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县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等。三是简化工作流程。按照下放权力、简化程序的原则,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简化和规范了项目申报和批复的流程;简化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调整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了衔接;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可以合并编制和提交,立项后,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不再由农发机构审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
三、坚持依法理财,强化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理财的决策部署,适应工作职能转变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项目运作规范、资金使用高效、干部廉政安全。一是明确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四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上级农发机构应对下级农发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五是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六是明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