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解读
一、突出县级主体责任和市级督导责任
一是强调了县级承担整合资金的主体责任,对市级在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考核分值进行了适当调减。二是突出了市级的指导作用。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方面考核,由过去的“当年全市吸引金融、工商资本总额”修改为“指导帮助所辖县(市、区)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当年全市吸引金融、工商等社会资金总额”;在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方面考核,修改为“指导县级制定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办法,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二、突出与美丽乡村建设政策相一致
一是根据皖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起,美丽乡村建设内容增加了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并要求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改水改厕等工作力度。因此,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增加了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有关内容,并在县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增加“落实省财政厅、省美丽乡村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要求,资金分配突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改水改厕等重点,省级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达到省里规定比例”评价要求。二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规定,对县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修改为:“对照省财政厅、省美丽乡村办财发〔2016〕1273号文件要求”,不再以2012年办法为评价依据。三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关于专项资金投入“市级不少于5000万元、县级不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总量适度增加的要求”,对原办法要求“市级在上年实际安排数基础应有增长”修改为“在5000万元基础上有增加”;原办法对“县级在上年实际安排数基础应有增长”修改为“在1000万元基础上有增加”。
三、突出与省美丽乡村建设考核验收的衔接统一
根据《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办法》(皖美组发〔2017〕1号)规定,对原办法作了两个方面调整:一是将“县级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自评工作”,修改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级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自评工作”,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评价时间将根据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工作安排,不再固定在每年12月底;二是对“专项资金报账按两年建设时间分别评价”,修改为“至考核评价时”,同时报账比例要求也作了相应调整,从而更好地与省级美丽乡村建设考核验收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