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出台有什么背景和重大意义?
多年来,我省公立医院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举债实施基本建设和购置医疗设备等,形成了一些历史债务。这些债务,对特定时期公立医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立医院改革深入实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药补医”机制逐步破除,偿债资金来源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债务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医院发展的瓶颈。
2016年8月份以来,省财政厅牵头
研究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2017年1月6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意见(送审稿)》,会后经过进一步合理修改完善,于1月21日印发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构建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轻医院债务负担,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目标及原则是什么?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锁定存量、严控增量、依法依规、分级分类、综合施策”的思路,总结经验、创新方式,综合运用债券置换、财政补助、自筹资金、协商谈判、争取政策支持等多种途径,有效解决公立医院债务问题,构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新机制。
《意见》在审计甄别认定的基础上,区分公立医院存量债务性质和类别,力争2020年底前将举债期限内的存量债务全部化解;对2020年以后年度到期的存量债务,采取多种方式降低偿债成本并及时化解。同时,完善公立医院发展建设投入机制,健全公立医院债务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发展建设项目及债务审批机制,严控新债发生,促进全省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分级分类,明确偿债主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公立医院债务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处置和偿还。二是坚持区别对待,突出化债重点。审计甄别二类债务和三类债务,锁定存量债务,实行台账管理;综合运用多种有效途径,一院一策,分别制定债务化解方案,统筹
规划、分年偿还、逐步化解。三是坚持依法依规,杜绝违规举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有关规定,按照区域卫生
规划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布局和数量,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的标准、规模,健全并落实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及债务审批机制,严格控制举债,杜绝违规举债。四是坚持固本强基,构建长效机制。强化公立医院债务形成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投入,构建公立医院长效发展机制。
三、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有哪些具体任务和举措?
《意见》明确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六项任务”及任务落实举措:
(一)全面置换化解一类存量债务。一类存量债务由各级政府承担偿债主体责任。2017-2018年期间,通过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将锁定的公立医院一类存量债务全部置换,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及时足额偿还。
(二)审计锁定二、三类存量债务。由各级审计部门牵头,通过自查自审、交叉互审等方式,对公立医院二、三类债务审计甄别,锁定截止2016年底的二、三类存量债务,建立债务台账。
(三)多渠道化债二、三类存量债务。各级公立医院要履行二、三类存量债务偿债主体责任,根据债务总量及结构、医院业务收支、有效资产资源等情况,按照“一院一策”制定二、三类存量债务化解方案,并报经同级政府(或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一是公立医院积极自筹偿债资金,从2017年开始,公立医院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医疗收入的5%提取偿债专项资金;二是省财政对省属公立医院和贫困县公立医院债务化解情况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安排债务贴息补助资金;三是政府搭建平台支持公立医院与债务银行充分协商,争取银行采取挂账停息、债务豁免等方式减轻债务负担,并支持公立医院通过争取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置换存量债务,降低偿债成本;四是公立医院将财政补助公立医院的各类资金,剔除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偿债,相关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债务;五是加快处置公立医院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资源,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四)加强公立医院在建项目管理。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对公立医院在建项目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复审,对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建设资金尚未落实后需要贷款建设的项目,暂缓建设,待相关条件完备后再行续建,并按规定落实续建资金。
(五)实施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奖补。建立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奖补机制,省财政厅将制定考核奖补办法,每年度对各地存量债务审计甄别、债务偿还进展、新债管控等进行考核的基础上,一是实施债券额度奖补,在2020年之前,省财政每年单独安排一定的新增债券额度予以奖补,并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及没有债务或提前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给予倾斜。二是实施专项资金奖补,对省属和贫困县的公立医院债务化解情况给予奖补。三是指导督促各地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及续聘、医院绩效工资总额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等挂钩。四是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安排专项资金,对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情况较好的公立医院给予奖补。
(六)注重新债源头控制管理。严格实施区域卫生
规划,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布局和数量,有效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严禁违规举债建设。一是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提请同级政府(或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研究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对不符合区域卫生
规划、未落实建设资金、未按规定化解存量债务的公立医院,一律不得审批新项目。二是公立医院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预算内统筹资金安排,其中省属公立医院由省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安排;经批准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经费,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在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三是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建立财政综合绩效补助制度。
四、如何保障《意见》有效贯彻落实?
为保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意见》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协调配合,齐推共进,并将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医改督查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二是强化工作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按规定开展债务审计甄别、锁定存量债务、制定偿债清单、落实偿债资金、细化偿债责任、明确时间节点。三是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公立医院偿债资金管理和使用,对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的,如数追回资金,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