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安徽省财政厅始终将财政绩效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扎实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绩效工作,我省连续获得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优秀等次,2016年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考核位居全国第4位,获得国务院通报表扬激励。为进一步巩固绩效管理工作成效,近日,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安徽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针对性扎紧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笼子”,进一步推动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
《办法》起草后,分别征求16市财政局及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积极采纳反馈的意见建议,重点作以下修改:一是完善评价细则,根据评价指标和内容,进一步细化评分操作细则,增强绩效评价的可操作性。二是明确省级抽查比例,明确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评价依据、评价对象和评价体系。
第二部分,评价内容,重点围绕“保障、能力、管理”等,从强化重点支出保障、增强财力调控能力、提高综合管理效益、严肃财经纪律约束等方面,明确细化评价内容。
第三部分,评价程序,实行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省级抽评相结合的评价程序,分别确定今年及以后年度各评价程序的时限要求。
第四部分,成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作为市县改进提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五部分,附则。
三、总体考虑和主要特点
《办法》起草过程中,总体考虑:
(一)突出重点,完善绩效评价内容。《办法》重点突出“保障、能力、管理”等关键要素,对县级财政部门围绕“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逐步提高县级重点支出保障水平,围绕强发展提质量、逐步提高县级财力自我调控能力,围绕调结构促改革、逐步提高县级财政综合管理效益,围绕严纪律严惩戒、严肃县级财经纪律约束等重要方面,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二)突出机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办法》明确构建体制上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程序上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省级抽评,操作上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相结合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即县(市、区)是绩效评价主体,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各市财政局;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采取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复评,并将复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市绩效评价复评结果和县(市、区)绩效自评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并审定绩效评价结果。
(三)突出标准,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办法》坚持精简管用、务实有效的原则,根据绩效评价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参照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4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31个三级指标,形成了一套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进一步细化评分操作细则,增强绩效评价的可操作性。
(四)突出运用,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办法》坚持正向激励理念,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评价结果运用。首先,对各县(市、区)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其次,市县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找准工作薄弱和短板,从强化重点支出保障、增强财力自我调控、提高财政管理效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同时,《办法》明确省级抽查县(市、区)绩效自评(复评)比例不低于20%,并根据抽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强化正向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