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论述。201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落实工作,省委、省政府对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作出重要部署,《实施细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完善责任体系,推进法治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实施细则》为各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科学遵循和有力抓手,对于坚持安全发展,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对于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加快吉林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细则》是落实“关键少数”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把安全作为前提、基础和保障。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坚持不懈推进安全发展,保持了全省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态势。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风险依然较大,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履职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局面。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确保“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为做好新时代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依据,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文件。《实施细则》的起草原则,一是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二是坚持结合实际,总结吸取近年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固化我省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作中的有效做法。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中的短板问题。四是注重可操作性,在内容表述上力求具体、明确。
四、《实施细则》具有我省地方亮点和特色
《实施细则》突出“关键少数”,紧紧抓住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这一“关键环节”,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快健全更加科学、完备、严谨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有4个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实行“安委会‘双主任’制”,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委会主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委会主任”的规定。
二是量化领导干部责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干部、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中,都规定了一些具体量化指标,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
三是建立了责任落实激励机制。规定了对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突出的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的3种情形。
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增加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4种情形,以及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种情形,对负有责任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并规定了受到6种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间内不能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五、《实施细则》突出了明责、考责、奖励、问责核心内容
《实施细则》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重点环节,解决关键问题。不仅明确了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抓什么”,也指出了“怎么抓”,既是一份“责任清单”,也是一个“工作指南”。
第一,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总体要求。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实现途径等。要求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等。
第二,明确细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在职责部分,规定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7项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8项职责、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6项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干部8项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8项职责。重点是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政府重点工作,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纳入党政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明确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等。
第三,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更加全面系统。在考核考察部分,重点制定了“3项制度”。一是巡查制度,规定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二是考核制度,规定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三是公开制度,规定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4种形式(督查督办、巡查、工作考核、任用考察),并将这些制度和考核考察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
第四,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更加规范完善。在表彰奖励部分,明确了对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突出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的3种情形。一是在关键时刻或安全生产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二是在安全生产任务繁重的地区或部门,多年分管或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敢于担当、实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的;三是在负责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的。明确的这3种情形,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中的重要性,激励党政领导干部更加积极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五,责任追究措施更加科学严谨。在责任追究部分,细化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从轻减轻及加重问责的情形、认定依据、问责时限、追究权限、“一票否决”等内容,并对尽职免责相关情形进行了规定。提出了五种问责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党政领导干部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取消规定时限内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明确了“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等4种情形,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对《实施细则》的施行进行了规定。在附则部分,规定了《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事项。
六、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安全生产事关民生大事,事关全省振兴发展。《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切实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一要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内容更加全面、运行更加高效、落实更加到位、成效更加明显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有效增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三要坚持从自身抓起、从自己做起,把该扛的责任扛起来,把该压的担子压下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职追责,把勇于担当负责,变成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变成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的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