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就是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个转企”不仅是市场主体名称的更改,更是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是实现市场主体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2.我省为什么要组织推动“个转企”?
推动“个转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吉林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召唤,是事关吉林振兴发展的一件大事。截至今年9月底,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总数219.04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67.53万户,占比高达76.48%。这样的市场主体规模,客观上具备了集中组织“个转企”的物质条件。主体兴,则经济强。推动吉林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必须紧紧抓住这高达7成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转型升级。此外,“个转企”在浙江等省已经有了成功实践。先行省份的经验表明,组织推动“个转企”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3.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有什么缺陷?
个体工商户存在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土地不能竞标、融资贷款难、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而且相对于企业来讲,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转型升级为企业,是个体工商户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持续发展壮大的需要。
4.“个转企”能带来哪些益处?
“个转企”后,在资金方面,企业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获得贷款,且贷款额度可能更大;在影响力方面,企业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进行市场定位,信誉度更高,也更容易获取社会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提升经济效益。此外,由于企业在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有更加规范、稳定的优势,所以比个体工商户更能吸引和留住人才;转型后的企业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保留原有品牌,有利于企业文化的培植和发展。
5.哪些情形属于“个转企”支持对象?
关于“个转企”支持对象,《意见》列出了4种情形:
(1)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2)法律法规规定特定
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依法转型为企业;
(3)将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加快转型;
(4)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转型。
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6.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升级为哪些类型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以依法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7.在我省“个转企”有哪些支持政策?
《意见》遵循市场规律,聚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难点、堵点和焦点,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较高含金量的“个转企”支持政策,旨在降成本、增信心,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内在动力。具体包括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支持、准入便捷、不动产登记和社保等5大方面的27项支持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有实质性帮助的。具体政策可参阅《意见》文本。
8.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涉及到的前置审批项目,转企后是否需要重新审批?
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不需要前置审批的,转企后不改变经营范围的,不需要进行前置审批;原有前置审批的,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转企后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须按相关规定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9.政府部门在“个转企”中应当发挥哪些作用?
政府部门在“个转企”工作中主要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来引导和支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状况,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个转企”。同时,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应通过实施科学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10.如何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个转企”支持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个转企”支持政策,《意见》要求: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制定支持“个转企”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从业务主管部门角度疏通政策落实的路径。各市(州)、县(市、区)要
研究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和措施,抓好辖区内“个转企”工作落实。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和专项督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委。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强化实施硬约束,确保工作步步为营、落实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