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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符合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救助范围的残疾儿童包括哪些?
 
  在我省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指:具有吉林省户籍或持有吉林省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儿童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以上是申请救助的基本条件,儿童申请某一项具体救助还要符合该救助项目的适应征,如适配特殊假肢要求为膝离断、髋离断缺肢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具体内容还将出台《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逐项予以明确。
 
  二:我省将提供哪些救助内容?
 
  我省的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共3大类、14小项。其中手术项目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矫治手术2项;康复训练包括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4项;辅助器具配置包括低视力助视器、助听器、装饰性上肢假肢、特殊假肢、大腿假肢、小腿假肢、下肢矫形器及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8项,其中基本型辅助器具指轮椅、手杖、助行器等常用辅助器具,从救助项目的数量来看较以往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同时,我们也根据近年工作的实际,将矫治手术、大腿假肢、小腿假肢项目年龄放宽到0-16岁,将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由原来的一次性救助变为0-6岁以内连续救助,使更多的残疾儿童能够得到持续性的康复救助。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实施意见》规定,县级残联是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的主责部门,监护人应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为方便残疾儿童提交申请,《实施意见》明确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已经纳入全省“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中去,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请、审核程序,让数据多走路、家长少跑腿,让残疾儿童和家长满意。
 
  四:请问当前我省残疾儿童康复资源情况如何?下一步对康复机构和专业康复人员的培育如何开展?
 
  近年来,中央、省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投入,我省各类康复机构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目前省内已有200余家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其中60家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但是,我省康复机构、康复人才队伍总量不大,较残疾儿童需求仍显紧张;多数集中在长春和其他地级市,县(市)特别是农村地区还比较缺乏。
 
  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中特别提出要“加强能力建设”,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配置、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通过这些举措来统筹各方面资源,全面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供给。
 
  另外一方面,我们还要加强综合监管,严格规范服务,在更多资源中优中选优。从政策层面,下一步省残联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制订《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制定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并建立淘汰机制,建立康复救助项目的定价机制,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明确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实施细则》出台后,将向社会发出公告,有愿意承担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机构可自愿申请定点许可,参加省级评审,通过后承担救助项目。通过部门监管、家长监督、行业自律等多种方式,提高现有康复机构及人员队伍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化水平,使残疾儿童能够就近、就便得到专业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
 
  五:残疾儿童家庭中因残致贫、因残返贫的现象比较多,同时《实施意见》还将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孤儿也与社会残疾儿童一道纳入到统一救助范围,对于这些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民政部门都有哪些具体的救助举措?
 
  (民政):福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儿、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是残疾儿童中特殊困难的群体,也是民政部门的重点保障对象。近年来,我们完善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保障了各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在孤儿的医疗保障方面。2004年以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持续实施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通过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使残疾孤儿完全恢复或部分恢复身体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自立能力。至今共为孤儿手术1100余例,门诊1400余例,医疗费用共1300余万元。通过手术,大部分残疾孤儿得到成功治愈,成为健康儿童;少部分无法通过手术完全治愈病患的儿童,残疾症状在手术后也得到了很大的缓解,患儿的生活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
 
  《实施意见》出台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残联组织的沟通,及时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孤儿申报救助项目,同时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通过引进专业力量等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力争纳入定点康复机构,在为机构儿童做好康复服务的同时,发挥辐射作用,积极向社会上的残疾儿童拓展服务。
 
  对于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将以帮助残疾儿童家庭为重点,把省委、省政府面向残疾儿童的各项政策用足、用好,确保将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儿童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的作用,缓解家庭的燃眉之急。还要落实对助残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制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使更多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能够选择在“家门口”康复,减轻儿童离乡康复的生活负担。
 
  六:《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托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及时组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这方面卫生健康委有哪些具体措施?
 
  近年来,省卫生健康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及保障相关工作,开展了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切实加大残疾儿童康复医疗保障力度,联合省残联开展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并将农村贫困残疾儿童作为健康扶贫工作重点,指导地方落实托底保障政策。
 
  卫生健康系统是“三级预防”的主责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残疾儿童早期筛查的主要场所,也是康复服务的重要提供方,下一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从三个方面推进《实施意见》的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管理,配合、协同残联、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政策,明确内部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康复服务、救助工作的衔接。
 
  二是促进规范服务。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医疗业务指导,指导康复医疗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业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加大康复医疗专业队伍建设力度,提高康复医疗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扎实推进工作。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做好0-6岁残疾儿童筛查与康复治疗工作,推进建立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早期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要继续将残疾儿童作为健康扶贫、大病专项救治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结合实际提供康复、治疗、健康教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救助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努力提升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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