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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2013年12月,省政府出台《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综合整治,开展专项治理。 2016年5月,省政府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了能源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社会生活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8类24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2016年,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较2015年下降了20.5%、21.8%。但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频发,与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还不相适应。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推进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组织编制了《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明确了各项具体工作措施和任务目标,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
 
  二、主要内容
 
  《工作计划》是我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在深入分析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制定的,全面落实了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各项要求。《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责任分工等4个方面内容,工作目标更加具体,重点任务更加明确。
 
  工作目标上,明确提出了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以上的年度目标。
 
  年度工作任务上,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主要领域、严控重点时段、把握关键环节”的工作思路,针对制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确定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强化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控、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管控、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防治秸秆露天焚烧污染、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等9个方面、25项具体任务。
 
  年度重点工程上,2017年确定了74个计划实施的重点项目,并提出了各市(州)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分工上,明确了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同时,落实了中省直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主要特点
 
  《工作计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工作计划》明确提出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主体,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是差异管理,分类管控。在充分考虑各地级以上城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能源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分地区提出差异化工作目标,并分门别类落实到具体措施中,确保目标任务更加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是综合施策,精准施治。《工作计划》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细化量化,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找准症结、对症施治,为全面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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