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对保障消费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扩大消费需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政府多个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不对称、信息共享不充分、执法协作不顺畅等现象日益显现。为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形成维权合力,2016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了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印发。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升维权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的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我局参照总局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于去年 12 月启动了制度的起草工作。先后两轮征求了中省直 24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形成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主要内容
制度包括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联席会议的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其中,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是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工作会商、开展联合专项执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典型消费侵权事件,加强
行业组织指导、普法宣传以及落实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等。联席会议拟由省工商局牵头,由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 25个部门组成,日常运行机构在省工商局,并明确了日常机构的工作职责。经充分征求中省直各部门意见,确定了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框架内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对联席会议筹备和组织、召开的形式、拟
研究议定事项等程序进行明确。同时,对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及落实会议确定任务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