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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助力扶贫工作有关政策解读

  1.从入口上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缴(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及补贴。政策中明确,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为其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按月计发,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员缴费能力弱的实际,从参保“入口”减轻其缴费负担。政府在其贫困期出钱代缴(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及补贴,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艰难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
 
  2.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政策提出3条措施来提高保障标准:一是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这条政策主要从国家层面设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标、结构及实现路径,主要目的是给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相对稳定预期。特别是通过稳定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可以增加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上述2条政策主要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角度,通过动态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档次、完善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从而提高养老金整体水平,有效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
 
  3.从对象上体现优先原则。政策中明确,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考虑到他们是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关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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