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指明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理念目标、基本原则、发展方向和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政策内容。明确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对象范围、供养方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和供养办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组织领导、制度衔接、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社会参与和政策宣传等6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具体如下:
一是供养标准更加明确。在供养标准方面,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为“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这是对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更有利于基层民政部门的具体操作和执行。
二是供养内容更加全面。我省《实施意见》在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供养内容基础上,一是增加了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特困人员进行特殊保障的具体规定;二是对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服务费用如何解决明确了具体规定,即“丧葬服务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应其亲属要求办理的超标准丧葬服务,所需费用差额由提出要求的亲属承担。”
三是供养管理更加规范。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服务协议方式,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服务优化的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方式,统筹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契约精神,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