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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一、修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船舶排污行为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GB 3552-8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与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GB 3552-83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于GB 3552-83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无法适应散装化学品运量的持续增长、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显著增加且在不断变化的形势。
 
   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加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在此期间,该公约已进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现行MARPOL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已严于GB 3552-83,对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于GB 3552-83。同时,国内船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制定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性文件,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经滞后于国内、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并造成了船舶在内河排放控制要求宽于沿海的“河海倒挂”问题。
 
   三是控制体系不够精细。GB 3552-83按内河和沿海两类水域,分别规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龄长短等因素都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体现这些差异。
 
   二、制定《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
 
   《控制标准》属性较为独特,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种规模和船龄的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和特种船舶等,船舶结构、用途各异,航行水域横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远海,既有国内船舶,也有外国籍船舶。因此在标准制定工作中,既要对标国际,又要符合我国的发展阶段特征。具体来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遵守MARPOL公约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按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行事。
 
   二针对国内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充分考虑水上移动污染源运营和监管方式的特点,合理设置技术内容。
 
   三是在设置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控制要求方面,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效益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污染防治需要、船舶制造技术和船载污水净化技术研发储备情况、达标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顾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是分类施策,先易后难,设置合理、可行的达标技术策略,在污物处理方式方面实行“岸上接收为主,船上处理为辅”,在排放限值设置方面实行“大船严于小船,商船严于渔船”,在保护水域要求方面实行“内河严于外海,近海严于远海”。
 
   三、《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是从管控的船舶水污染物来源和种类来看,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其中,船舶含油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二是从水域范围和船舶类别来看,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船舶类型涵盖了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和固定式平台。
 
   三是从作用定位来看,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
 
   四、新标准较GB 3552-83主要修改的内容
 
   与GB 3552-83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名称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三是完善了适用水域和船舶的划分方案;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五是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六是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七是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五、新标准如何实施与监督
 
   排放标准是依法制定、强制实施的排污行为规范,明确了排污者应承担的治污责任。因此,船舶的拥有者、运营者是实施新标准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新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各类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处于的水平,其可行性如何
 
   对于在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新标准规定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与MARPOL公约规定一致,但对于400总吨以下船舶的机器处所油污水,新标准规定了比MARPOL公约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不能达到15ppm排放限值时,要求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对于航行于内河的船舶,各国的要求不尽相同,美国对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的要求一致,加拿大、欧盟和俄罗斯则在内河水域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这一要求高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新标准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数量多于欧美发达国家,并率先提出了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而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其他国家更为严格。因此,在总体上,新标准与国际公约接轨,其严格程度在国际上属于先进水平。
 
   同时,新标准采用了循序渐进、自主灵活的排污控制技术策略,预留了较为充足的实施准备时间,为相关方面进行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提供了有利条件。我部已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达标技术路线和新技术研发方向。因此,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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