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务院于2016年9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于2017年6月出台了《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68号),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要求,提出了具体举措和配套政策意见。为贯彻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开展我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起草了该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亮点和特点
一是紧扣国家和省的要求,强调深化落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目标要求,我市《实施意见》呼应了上级文件的政策框架,着重对照降杠杆七大主要途径,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发展股权融资、分类实施企业破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提出市级层面的推进举措和配套政策。
二是明确权责边界,强调市场导向。《实施意见》强调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划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不干预降杠杆工作各市场主体的决策和具体事务。
三是体现市情特点,强调精准务实。《实施意见》按照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部署,围绕建设“一城一中心一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梳理整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以及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和补短板等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期间降杠杆各领域工作目标任务。量化指标均是按照“三去一降一补”具体与降杠杆有关要求的量化,体现我市《实施意见》精准和务实的目标。
四是发挥部门职责,强调协调推进。《实施意见》明确市各有关部门在降杠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参照国家和省层面做法提出建立我市降杠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凝聚政策合力,共同推动降杠杆各项工作抓紧启动,尽快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