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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合同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政府合同审查作为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的关键环节,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成为近年来政府法制机构积极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各级法制机构积极履行政府合同审查职责,开展政府合同审查工作,在规范政府行为、降低法律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由于我市缺乏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的制度,政府合同范围不明确,审查管理程序不规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不明确,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我市出台《办法》,为有效开展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以推进我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政府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类型 
 
   《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书。
 
   主要类型有: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策信贷合同;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等等。
 
   (二)明确了政府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和审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三)明确了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负责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四)明确了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办法》,并负责市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的专业审查。 
 
   (五)明确了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程序 
 
   《办法》将政府合同管理分为合同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和履行、纠纷处理、归档备案五个阶段,明确合同承办部门和法制机构在各个阶段的程序、职责和工作要求,规范政府合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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