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7〕66号),常州被列入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为切实做好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在全市营造良好的低碳发展氛围,出台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低碳领域有特色有亮点的均可申报。
三、申报方法
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工作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和认定四个步骤进行,申报单位可通过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申请书》,将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辖市区发改部门。市属单位直接报送至市发改委。
四、政策支持
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将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奖牌,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在单位形象宣传、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推广、业务拓展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在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优先将入选单位项目推荐给金融机构,争取绿色金融方面的支持。
(五)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入选单位参与国内碳交易,运用碳资产、碳金融等手段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