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便利店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出台的背景
便利店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工作,市领导多次就促进便利店发展做出明确指示。近年来,我市连锁便利店数量不断增加,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17年,我市城市便利店发展指数排名全国第7位,门店增速位居一线城市之首。但我市便利店企业仍存在着合法有效空间不足、经营成本偏高、证照办理较难、搭载多种服务受限等问题,便利店
行业连锁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便利店网点建设,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出台了此文件。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推出了六个方面19条措施。主要从“一、拓展发展空间,优化网点布局”“二、加大资金支持,降低经营成本”“三、深入推进‘放管服’,简化注册流程”“四、改革经营许可,创新监管模式”“五、规范执法检查,提高服务水平”“六、促进规范提升,培育品牌优势”六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明确配置标准、统筹利用闲置空间资源、开放公共服务单位空间资源、加强仓储物流空间设施保障、加大门店和支撑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大物业租金支持比例、支持连锁便利店进农村、支持便利店创新发展示范项目、持续简化登记注册流程、逐步改进准入登记、支持增加搭载服务项目、缩短食品经营许可时长、改进食品药品经营限制、支持搭载出版物、音像制品经营、支持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新模式、改进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培训、规范牌匾标识、培育扩大品牌优势”等措施。
为落实好19条措施,推进便民店(便利店)网点建设布局,文件还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商务部门牵头,加强对全市连锁便民店(便利店)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具体举措,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破除瓶颈、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发挥属地作用,根据形势需要和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对便民店(便利店)的
规划、建设、监管等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服务,形成工作合力,为促进便民店(便利店)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取得的突破
《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通过多部门共同努力,对促进便利店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重点突破。在进一步明确配置标准、创新利用闲置空间资源和公共空间资源、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改进准入登记、改进食品药品经营限制、支持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新模式、改进消防安全检查、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等方面取得了突破。
(一)本次新增
行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对将新建和扩建为连锁便利店等企业提供主食、副食、调料等配送的中央厨房和食品制造排除在外,把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予以保留,是为了保障城市运行,更好地发挥便利店的便民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需要。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是统筹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加大对便利店建设的支持力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按总投资的50%,总体不超过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按总投资的3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二是统筹利用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对搭载蔬菜零售、早餐、针头线脑等便民服务的便利店给予租金补助,支持便利店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三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连锁便利店进农村,鼓励企业在农村区域建设乡(镇)、村两级连锁便民服务体系。
(三)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对300平方米(含)以下的便利店,不再进行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使用社区内可利用的原锅炉房、煤场、煤气店、奶站等空间资源设置便利店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提出,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属地街乡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医院、公园、地铁、科技园区等公共服务单位内的开放空间资源设置便利店,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房产证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属地街乡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的房屋,市属国有企业出具房屋权属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意见。
(五)制定连锁便利店牌匾标识设置导则,进一步明确便利店业态标识牌匾的设置位置、体量、形式、色彩和照明等要素,指导企业规范设置牌匾标识,突出企业经营特色,增强品牌知名度,提高消费者对品牌连锁企业的认可度。
(六)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便利店等食品流通企业申请食品制售项目时设臵食品处理区的面积要求,按最小不少于6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支持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扩大简餐类经营品种。改进机制饮品制售项目许可限制,对连锁便利店企业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为原料,由密闭式自动化设备完成制作、销售等后续工序的咖啡、豆浆等饮品项目,按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进行许可,无需标注为自制饮品项目。连锁便利店可按有关标准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申请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配备质量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