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办法》
一、《动态调整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017年,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商标局、市工商局认定了75家中关村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以下简称示范试点单位),在中关村商标品牌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示范试点单位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示范试点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示范试点单位积极参与中关村的各项工作,更好完成示范试点任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关村管委会制定了《动态调整办法》。
二、《动态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
经中关村管委会公布的“中关村商标品牌工作示范单位”和“中关村商标品牌工作试点单位”名单中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三、《动态调整办法》的主要内容
《动态调整办法》包括总则、工作流程、调整机制和附则四个部分,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企业评价标准》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社会组织评价标准》两个附件。
四、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工作机制
中关村管委会依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6-2018年)》(中科园发〔2016〕22号),每年组织示范试点单位提交商标品牌相关工作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企业评价标准》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社会组织评价标准》,对示范试点单位进行量化评价。
企业评价指标包括商标品牌制度和投入、商标品牌创制、开展商标品牌高端推进、单位协同、财务收入、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宣传、商标品牌影响力等八个方面;社会组织评价指标包括商标品牌制度和投入、商标品牌创制、开展商标品牌高端推进、会员企业服务、开展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工作、单位协同、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商标品牌影响力等八个方面。
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按照各项指标,对示范试点单位上一年度开展的商标品牌工作及取得的成效进行量化打分并排名,将总分(含基础分和加分)排名前10%,且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试点单位调整为示范单位,将总分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示范单位调整为试点单位;对于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示范试点单位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单位,取消示范试点单位资格。取消示范试点资格的单位,不得申报当年中关村商标品牌高端推进工作支持资金,且一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