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明确: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
(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明确: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要求:
研究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政策,激励企业不断降低设施故障率,提高使用效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九条,对本市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的范围、条件、方式、标准、实施期限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奖励范围。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二)奖励条件。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2.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三)奖励方式和标准。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四)考核指标。充电站运营考核指标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制定,充电站等级根据充电站运营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五)实施期限。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