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及转让工作办理规定》
一、《办理规定》出台背景
2015年2月,市政府发布实施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其中规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未经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2018年4月,市商务委、市
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规字〔2018〕6号),其中规定商务部门负责“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变更、转让提出意见”。
《办理规定》是《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实施文件,对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完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及转让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改变使用性质
本市
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
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
规划国土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
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二)设施转让
1、设施种类
凡是房屋
规划用途标注为“商业配套”、“其他商业服务”等,属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房屋,转让前均需要到所在区商务委进行批准。
2、转让流程
(1)新建配套设施。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前,需经房屋所在地区商务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通过后,由区商务委出具“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同意函”。开发建设单位凭同意函,到区住房行政管理和
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存量配套设施。已销售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再次上市出售时,需在双方交易前,由产权方到所在区商务委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区住房行政管理和
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买受人条件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买受人条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因继承(遗赠)、夫妻间房屋转移、夫妻离婚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情形除外。
下一步,市商务委将加强对区商务委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