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一、关于出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6号)文件,发挥住房公积金重点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作用。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出台了《通知》,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解决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信息变更“全程网上办”
目前,在北京市每年新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有3万余户,信息变更5万余笔,这些业务原来必须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为了让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少跑路,解决堵点问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与实效,更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能够网上办则网上办”的原则,管理中心加大推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取消单位登记开户、信息变更必须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的环节,单位通过登录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bjgjj.gov.cn)可直接完成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信息变更全程网上办理。
三、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全市范围内“通缴通取”
打破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必须在单位登记开户所选定的管理部及所属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的区域限制。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跨区域,在18家管理部,69个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任意选择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归集业务。实现在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
四、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缴存、提取、转移等业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零留存”。
充分应用电子档案系统,精简提交材料,大量减少了纸质档案留存。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2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幅度精简业务办理材料的复印件。按照“零留存”的原则,在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提取等业务时,不再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售房款收据,
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十项材料复印件。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购房提取
近年来,有部分机构和个人用网络平台发布违规提取信息,通过伪造异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异地不动产权证书的手段,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需要完善制度予以防范。按“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通知》对异地购房提取进行了规范,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不再支持其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二是,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记载的县、市或户籍所在地的省会城市内的住房,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举例】1.缴存职工户籍是河北省廊坊市,他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如果购买廊坊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住房可以申请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如海南省三亚市),不能申请提取。
【举例】2.缴存职工户籍是天津市,他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如果购买天津市的住房,不能申请提取。
六、取消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事项
在日常审核中,经常有伪造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癌症、肾透析等病因骗提住房公积金。为了遏制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回归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解决居民基本住房问题的作用,《通知》规定原则上取消大病提取事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的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七、方便进城务工人员销户提取
调整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的政策,原有政策需要核验户籍信息,此次简化审核要件,不再核验户口簿,考虑到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性,缴存职工户籍是外地的,因工作变动前往外省市,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如未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在原单位,年龄达到男满55、女满50,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举例】缴存职工户籍是江苏省盐城市,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离开北京回老家,年龄满55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可以申请办理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销户提取。
八、实施联合惩戒,维护良好提取秩序,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按照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加大实施失信惩戒力度。一是,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惩戒期,将原有的“三年”提高到“五年”,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是,违规提取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到外地,其不良信息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