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一、工作背景
2014年,我市按照民政部要求,在丰台和房山两区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采取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估模式,对有意愿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孤儿的家庭进行评估。试点两年来,评估收养家庭三十多个,积累了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收养工作水平,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共8个部分,包括总则、收养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评估流程和方式、评估内容、评估报告、收养家庭回访、监督保障、附则等。
1、总则:共5条。强调了收养评估的依据、概念内涵、对象及评估的原则。
2、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共3条。具体阐明了民政部门、评估机构的工作职责,评估工作人员资质和行为的规范性要求等。
3、评估流程和方式:共4条。明确规定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综合评估、能力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在综合评估流程中规定融合期。收养申请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意向后,被收养人进入收养家庭,规定了90日的融合期,在融合期后,由评估机构充分评估收养申请人能力和被收养人意愿,并出具《北京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作为是否能够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结论。评估员可以运用约见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及心理测评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
4、评估内容:共5条。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从收养动机、家庭情况、婚姻情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行、职业及经济能力、住房条件、子女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意见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对收养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抚育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测评打分,满分为100分,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将关键评分指标进行分类评定,即优先性指标、否定性指标、减分项指标。优先性指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收养;否定性指标执行一票否决,不得收养儿童;减分行指标在收养能力综合评估时进行分数扣减。对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和意愿也做出相应的评估。
5、评估报告:共7条。对评估机构在各阶段做出的报告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北京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北京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北京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三份报告,界定了各份报告所应包含的内容信息、签发审批、有效期以及档案存放等内容。
6、收养家庭回访:共5条。明确规定了回访制度,包括评估机构回访的时限、回访评估的形式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报告的职责等。在收养登记后满6个月、18个月,对收养家庭各进行一次回访,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的情况和生长状况,出具《北京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如发现收养人有不履行抚养义务、存在损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儿童福利机构可以要求与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达不成解除收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评估的监督和保障:共4条。明确了民政部门对评估工作的监管及评估机构的责任等。
8、附则:共2条。明确了该《细则》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及具体实施时间。
该《细则》的出台,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一是建立北京市统一的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标准及评估操作流程,将评估工作标准化与制度化,为儿童收养工作提供规范化管理的依据,为建立新型收养的多方联动机制打下基础。二是确保被收养儿童在一个经济条件较好、关爱充足的家庭里健康地成长,获得归属感与安全感,拥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状况。三是通过家庭评估及回访制度帮助收养家庭从生活、心理等方面更好地抚养孩子,实现良好的家庭融入。四是通过评估,取消了8项有关收养工作的证明,落实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