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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一、有关背景
 
  2018年,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上述政策规定如进行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简化措施
 
  1.简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原则上仅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项目中的10个数据项;“有关涉税事项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为选填内容,只有当小型微利企业发生这类事项时才需要填报;免于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
 
  2.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6张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按照申报表体系的设计要求,应当通过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等附表后汇总生成。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相关附表,可直接将相关项目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的相应行次。
 
  3.明确其他表单填报规则。除《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规定的表单外,如未发生其他事项,小型微利企业无需填报其它表单。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主要是通过该表计算的,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仍需填报该表。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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