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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

  一、修订背景
 
  一是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的要求,各行政机关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对现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的修订和汇总,印发所属、派出执法机构和区县对应执法部门执行,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法制办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是现行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环发〔2017〕20号)于2017年8月颁布实施,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确有新增、调整及合并的需要;
 
  三是新法新规出台,有部分修改的必要。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包括基本原则和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等五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结合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明确了市环保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环保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18版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五大类别分为五大部分,在各部分设置小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重大调整第一部分(二),理由为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2.重大调整第二部分(一),删除第二部分(二),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3.重大调整第三部分(一)、(二)、(十)、(十三)、(十四)、(十五)理由为根据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进行了修订。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
 
  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的规定,对于市环保局自由裁量基准中尚未规范的内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理等特殊情形,在该部分做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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