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为了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本市2001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建立了“门诊特殊疾病”制度,将部分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费用高的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门诊治疗涉及的相关检查、治疗及药品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
目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已扩大到11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等。同时,为规范门诊特殊病患者门诊治疗用药报销管理,明确了11种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报销范围。
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后,在药品分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为保障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治疗需求,减轻大病患者医药费负担,根据本市新版药品目录的调整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对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现有用药报销药品基础上,将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内有关药品,增加纳入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
二是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实施前,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西药复合药、通用名后使用罗马数字进行标注的西药品种、儿童顺应性药品、50ml以上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注射用溶媒组成的注射剂、中药软胶囊等药品,按照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分类原则,分别对应纳入有关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
三是“多发性硬化”和“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暂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备案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