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遵循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分层分类推进”的总体思想,严格遵循国发〔2018〕23号文件精神,共5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试点内容。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组建方式、授权机制、治理结构、运行模式、监督与约束机制等进行全面规范。
第三部分:实施步骤。明确试点工作应分级组织、分类推进、稳妥开展,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
第四部分:配套政策。包括推进简政放权、综合改革试点和完善政策支持等三个方面。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对有关职责分工以及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
三、政策亮点。
一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23号)精神,增加“通过公司章程等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二是明确董事委派机构。我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执行董事,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三是分类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省委管理班子的省属企业改组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省委管理;其他省属企业改组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四是稳步推进我省试点工作。省级层面,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深化试点,并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完善试点工作。逐步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范围内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