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采取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据此,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各部门在线政务服务要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同步推进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据此,我们对《资产评估
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本次修改2部部门规章采用一揽子修改方式的原因
本次修改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作出的专项修改,均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提出新的要求,旨在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6条,《资产评估
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修改3条。为了加快推进改革措施落地,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采取了一揽子修改的方式,对上述2部规章一并作出修改,形成了《决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的内容
一是精简申请材料,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执业许可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改为由审批机关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核实。
二是简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程序,将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两个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手续修改为只需要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最多跑一次”的办理要求。
五、《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的内容
按照国务院“一网通办”的改革要求,删除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将备案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全部网上办理。
六、财政部门做好修订内容的贯彻落实的方法
一是严格根据《决定》规定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办理要求的各项公示、公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不断优化服务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二是加强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相关申请信息进行必要核验,确保行政管理质量,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备案时,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迁入地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向迁出地财政部门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