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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解读

     一、《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背景情况

       汽车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国家高度重视汽车产业,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产业发展和规范产业投资的政策措施。早在1994年,为把我国汽车产业尽快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基本满足2000年国内市场需求,国家发布实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发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汽车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
 
       近年来,围绕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又出台了多项政策。2015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7号令),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进行规范管理。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对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作出新的规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等要求。2017年6月,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委印发《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提高传统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规范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条件,加强产能监测预警,完善产业监督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和6月28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上要求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基本具备了市场化运作、国际化发展、后置式监管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深化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印发实施了《规定》。
 
       二、《规定》的特点
 
       《规定》作为新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深化投资改革,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重要契机,全面取消实施多年的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部转为地方备案管理,推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是突出政策导向,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顺应产业发展大势,围绕优化产能布局、突破核心技术、开展战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夯实监管责任,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在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防范盲目建设、引导产业有序发展的责任。
 
       四是实现全面覆盖,政策规定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智能汽车等产品种类,投资导向、建设条件、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环节,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五是方便操作实施,尽量使用可量化可检查的指标明确各类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尽可能避免定性描述,为文件发布后贯彻执行创造条件。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
 
       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
 
       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
 
       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提升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四、考虑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的原因
 
       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政策持续进行调整完善,已大幅度下放投资核准权限。《规定》出台前,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还有3类,分别是:由国务院负责核准的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省级政府负责核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实行核准的其余项目。
 
       实施汽车产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初衷是,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推动产业集聚高效发展。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布局基本完成,已形成数家大型企业集团主导汽车产业发展的格局,骨干企业自主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显著增强,继续实施事前核准的必要性明显降低。与此同时,新一轮产业变革正蓬勃兴起,汽车产业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趋于多元,跨界融合特征明显,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继续实施事前核准已难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外,汽车产业多头管理问题突出,事前许可繁多,行政效率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社会反映强烈。
 
       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又是主动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客观要求,能够为地方和企业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情况
 
       首先,在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同时,明确了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的准入标准,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同步做好了汽车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等数据的调查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各地、各企业的运行情况,为汽车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创造了条件。
 
       第三,要求企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有关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监管提供了第一手信息资料。
 
       第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将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查实的违规项目给予撤销备案,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六《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的考虑
 
       关于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经报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承担管理责任。暂不修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有关规定,待将来修订目录时一并调整。我委在发布实施《规定》时已对国务院相关要求作了具体明确。
 
       关于《规定》与现行汽车投资管理相关政策的关系。《规定》已基本实现对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全覆盖,实施后可同步替代《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关于投资管理的有关内容和《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相关文件将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此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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