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一、《办法(草案)》制定
违法建设不仅影响城市形象,而且损害社会公平,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巨大隐患。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违法建设不仅数量增多,而且解决的难度加大,给政府社会管理带来重大考验。可以说,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亟待立法。
二、《办法(草案)》制定的依据
《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无锡、佛山等地经验做法。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分五章,即:总则、监管与查处、协作与共治、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的目和依据、适用范围、违法建设定义、查违控违原则和主体、高位协调机制和属地政府职责、治理方式、投诉举报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监管和查处”包括基层组织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的处理方式、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和无法拆除的情形、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和无主违法建设的处理、对在建违法建设的高效处置措施、对已建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对不能拆除违法建设的管控措施、对违法建设的代履行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协作与共治”包括信息共享机制、调查取证协作、规划认定、部门协作、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职责、房地产销售和房产中介配合职责、公共服务单位配合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职责、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违法建设的处置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包括处罚指引性规定、公安保障、对负有协作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罚、查处违法建设的机关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不正确履职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包括对违法临时建设的处理和施行时间。
四、《办法(草案)》的特色
(一)明确监管责任
《办法(草案)》明确了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镇(街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监管;城管部门接受对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规划部门履行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劝阻、报告义务等。
(二)规定相关部门配合、共治职责
违法建设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通力合作。《办法(草案)》对相关部门共同治理违法建设的内容予以明确。要求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部门的协助配合职责,以及违法建设在施工、销售、证照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力求达到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目的。
(三)明确违法建设查处的有关规定
一是规定了违法建设查处的基本程序。城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城管部门经过调查,判断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以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的”等三种情形后,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办法(草案)》同时对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以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 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二是规定了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对在建违法建设,城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即时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三是规定了对已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程序。《办法(草案)》对强制拆除程序进行梳理,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从催告、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到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