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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投融资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情况的解读

为加快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方略,2017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发〔2017〕98号印发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投融资指导意见》和《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投融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主要内容概述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扩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的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吸引社会资本”的资金筹措思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60号)及《山西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2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建设运营,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通过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逐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提出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投融资指导意见》。

《意见》主要由总体思路、主要任务、投融资模式选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五个部分组成。

《意见》中明确提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的六项主要任务:一是坚持节水优先,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二是实施“五水济汾”,增加地表水资源量,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三是重建流域水系,加大地下水补给力度;四是依法划定汾河及9大支流源头保护区,恢复植被,涵养水源,兴水增绿;五是严格控制流域内地下水开采,强化8个岩溶大泉泉域和地下水系的保护;六是在山丘区大力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在平川区控制污水排放,对太原城区10条支流全面治理,拦截污水,实现污水资源化。

(二)主要条文解读

1.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分类

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在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争取中央投资或各级财政安排项目总投资的20%-30%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其余投资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方式筹措解决。根据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模式推进实施。

2.严格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操作程序

《意见》明确具体程序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项目识别过程中财政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以及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项目准备期间,委托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项目采购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谈判与合同签署工作;项目执行中,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监测项目产出效益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在项目移交时,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做好相关资产和文件的移交手续,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3.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政府以河长制为抓手,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综合考虑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有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运营。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以及项目动态监管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同时各地政府要加大项目推介力度,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为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主要内容概述

为加快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全面提升流域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紧紧围绕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的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流域综合管理保护机制,保障河流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流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生态功能。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全方位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统筹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河流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规范河流开发利用行为。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流域内水量调控和水质监测管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流域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条文解读

1.《意见》确定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七项任务:

一是分类推进流域内全面节水,抓好工业节水,加强城镇节水,发展农业节水;二是优化全流域水资源配置和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三是严格控制流域内地下水开采,全面实行关井压采行政首长负责制;四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建立“以水控陆”的入河排污管控倒逼机制和考核体系;五是加强河流湖库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流水建立河流湖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河流湖库管理信息化;七是加大河流湖库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为确保《意见》落实,提出四项保障保障措施:

(1)汾河流域内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域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抓好督办落实;

(2)健全流域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跟踪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改进管理手段,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

(3)汾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实行奖优罚劣;

(4)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监督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流域管理保护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全流域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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