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一、主要内容概述
《通知》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明确了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改革创新、健全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了支持试采许可延期、支持建设用地报批、支持开展专项评价、支持销售试采回收气、支持企业依法经营、支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等主要措施。
二、主要条文解读
(一)实行试采可延期制度,保障探矿权人持续勘查评价资源
煤层气排采技术要求一般需经3年左右稳采期,才能获取煤层气资源勘查评价相关参数,而目前的做法是允许试采时间只有一年。在管理实践中,批准的一年试采期到期后,虽然自然资源管理部不再批准延期,但试采井却无法关闭,形成监管困境。
这项政策彻底破解了试采一年不足、期满难续的困境。同时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试采审批只报井位坐标的习惯作法,以控制面积+工程密度的双重要求,确保试采申请建立在已经充分进行了地质勘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并为后续提前启动专项评价提供了支撑。
(二)规范试采期间建设用地审批,支持探矿权人实施矿区配套建设
原来的制度是持采矿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部分矿区试采期间就需要建设集气站、压缩站等设施。我们借鉴了重庆市的做法,在《通知》中明确,“探矿权人在试采期间为集中输送、压缩煤层气而建设的矿区内配套设施,可以持勘查许可证和试采批准书,在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这对推动煤层气企业合法生产、早日形成产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支持在试采阶段开展专项评价,缩短探矿权转采矿权周期
生态环境评价、水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评价、文物勘探等专项评价,是办理采矿登记、申请采矿用地的要件,准备时间通常需要2-3年,目前煤层气企业在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才开始这些工作,严重延缓勘探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产能。经协调各有关部门,现在提前至试采阶段提前启动,将大大缩短准备时间,加快煤层气开发步伐。
(四)支持探矿权人销售试采回收气,提高资源利用率
煤层气试采会产生大量回收气。原来的状况是,一些矿区试采期间产生的回收气难以得到销售许可,再加上管网不配套,企业只得把回收气排空或点天灯,部分矿区每天甚至有数十万方的浪费,全省一年浪费高达几亿方,资源的经济、社会、环保价值难以实现,企业的投资回收周期也被拉长。同时,试采的回收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对其销售又有特殊的许可要求。
这项规定,不仅落实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要求,支持了企业销售回收气,充分利用了资源、减少了环境污染,又可使企业实现早期收获;同时要求企业成立专门销售公司销售试采回收气,既落实了销售试采煤层气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也配合了央企普遍推行的扁平化改革,减轻了企业“到处设公司”的负担。通过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分别返还的制度安排,既维护了各矿区所在地的应得利益,使制度创新在精简效能的同时,实现多方共赢,还可鼓励矿区所在地政府支持勘查开采,调动其服务煤层气产业的积极性。
三、政策亮点
煤层气试采是煤层气勘探和开发的衔接阶段。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煤层气试采存在有效期限短、日常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勘查工作持续进行和资源的充分利用,也与国家及我省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需要相悖。
《通知》填补了企业不能持续勘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能有效监管的空白。明确了支持企业加快产能建设的前期准备,支持企业依法取得试采收入,充分利用回收资源,同时要求探矿权人销售试采期间的回收气,应当在当地注册专门的销售公司,实现税留放低,确保矿区分享煤层气资源开发收益。
《通知》建立了完善煤层气试采管理的综合制度,促进煤层气试采驶入正常轨道,有望将煤层气勘查转采期限缩短2-3年,为全国破解“试采困境”提供了“山西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