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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郴州市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新时期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十二五”的基础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开展新一轮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三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2577号),对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做出了部署安排,明确我省郴州市等37个地区为“十三五”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并要求各省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认真指导和抓好改革试点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国家要求,在深入调研、对标“十二五”省政府支持衡阳改革试点等政策、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支持郴州市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代拟稿)》,重点围绕用地、税收、财政金融、价费、集聚区建设等方面,研究提出相关支持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以湘政办发〔2018〕13号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意见》大致分为6个方面15条。

第1-4条:用地支持政策。明确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向试点区域倾斜;试点区域园区和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旅游项目用地实行优惠政策;对农用地使用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提出有关政策。

第5-8条: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优惠;对试点区域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等试点的企业和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第9-11条: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试点区域给予支持;建立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从省外引进的重大高端服务企业和项目,省政府“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专题研究

第12条:价费支持政策。落实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等优惠价格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给予适当优惠。

第13-14条:集聚区建设支持政策。优先支持试点区域创建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对入驻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内的企业享受省级工业园优惠政策;允许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

第15条:组织保障。省建立郴州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研究解决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和郴州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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