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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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要求,2018年7月,自治区物价局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73号),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Q1:什么是转供电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抄表到户的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中间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区的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写字楼、农场等地方,均存在转供电行为。
Q2:为何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
近几年,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从2018年 4 月 1 日起,自治区物价局先后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价 8.1 分。但一些转供电主体并未将国家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目前,在转供电环节,部分转供电主体仍按每千瓦时 1.0-1.2 元左右的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大大超广西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使得国家的降价措施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很有必要对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开展全面清理规范。
Q3:转供电环节电费应该怎么收取?
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目前,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分别为:不满1千伏0.7357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7215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为0.7065元/千瓦时。
Q4:转供电环节中产生的用电损耗如何收取?
合理分摊共有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规模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除外)。
转供电主体要定期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电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
Q5:如何对转供电主体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进行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现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收费不公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同时要建立相关转供电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桂价格〔2018〕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18〕13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