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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13号),对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实施意见,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

二、重要性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实施的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非居民用水户。不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依据定额核定的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对同一非居民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政策。

二是明确我区用水定额依据的原则。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严于自治区地方定额的标准和范围,制定地方用水定额。

三是明确加价幅度、计费周期和方式以及资金的用途。实行定额用水管理的,各地根据实际,对超过定额部分可按月、季度或年度实行加价收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各地根据实际,对超过计划部分按年度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四是对实施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在2019年底前,设区城市均要全面推行,2020年底前全区全面推行。
 
 
桂价格〔2018〕113号(合发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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