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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切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现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9号)等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工作提出了要求。但在政策执行过程,各地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别是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工作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办法不多。为更好的指导及督促各地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本上,制定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

二、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工作重点和政策要点,对指导各地加大推进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农业水价管理形式及定价权限;二是明确了改革的主要目标任务: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农业水价管理政策,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在农业内部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水用途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探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原则: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2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超计划(定额)2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00%加收。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按取水源的不同,可区别地表水、地下水,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三是要抓好落实,对做好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作为深化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周密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稳步推进。

 

桂价格〔2018〕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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