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一、《通知》主要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及收费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收费过程中只能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其他指定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等。
(二)明确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价格管理政策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第三方权籍调查单位并委托开展权籍调查,费用由申请人与权籍调查单位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
(三)规范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
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权利人责任。
文件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