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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利用民居建筑屋顶的广阔空间,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对推动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清洁能源应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07号),为规范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市场和居民投资家庭屋顶光伏的积极性,特制定《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07号)

三、补贴范围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建设补贴资金。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是指2020年12月31日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经备案认可且并网发电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全市家庭屋顶光伏达到9万户(含新建和既有项目)目标后,后建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补贴。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利用农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城镇高(多)层住宅小区、公寓、保障性住房、别墅排屋等民居建筑屋顶开展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的项目。

(二)利用农村村级组织集体屋顶、城镇社区公共建筑屋顶、20kW以下的农庄商业屋顶开展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的项目。

(三)按照集中联户、以村带户等形式建设且纳入光伏小康工程的集中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

四、主要内容

(一)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按市级当年任务计划中新建项目及补助范围内的历年已建成项目发电量进行补助,当年预拨,次年清算。

(二)项目认定及补助方式

1、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不需进行认定,直接纳入补贴范围。专项资金定期拨付至宁波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月转付自然人补贴。单户居民补贴不超过1200元/年。

2、企业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由各地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组织申报及认定工作。申报工作为每年1月下旬和7月下旬。项目通过认定后不再重复认定。各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企业或单位补贴。

3、集体屋顶、公共建筑屋顶家庭光伏,如发电量由住户部分消纳,则按实际户数计算;如全额上网或由公共设施消纳,按500瓦/户计算;20千瓦以下的农庄等商业屋顶可按居民屋顶光伏模式管理,按3千瓦/户计算。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时限

1、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按发电量补贴,对经过备案认可且在9万户目标内的并网发电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市财政按0.1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发电量以属地供电公司抄表数据为准。

2、新建项目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36个月,既有并网发电项目自政策执行之月起补助36个完整抄表月(以供电公司抄表例日确定完整抄表月)。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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