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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51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根据《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和《关于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175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一是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均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简称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二是规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公办幼儿园举办的分园办学等级如与总园办学等级不属同一等级的,原则上分园的保教费标准应按实际等级单独核定。市县按管理权限核定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同时抄送省价格主管部门。三是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备案要求。本着“简化流程,精简材料,提高时效”的原则,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备案材料、收费行为、信息公布等进行规范,便于备案对象和备案机关在具体工作中更好地执行和操作。四是规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的制定和调整行为。主要是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收费标准后,至少保持一学年稳定。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06号),以及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