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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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设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提出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人数,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二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保险机构存在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征求意见稿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包括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1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等。为有效履行职责,一个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4家企业担任独立董事职位。
记者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