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交易个税争议发酵 明确政策规定势在必行
临近年关,坊间围绕国税总局征缴新三板股权交易个税的讨论持续发酵,面对多地税务部门要求投资者依法报税的做法,目前各方仍存争论。
事实上,由于政策面至今未有明确定论,不仅投资人感到困惑,地方税务部门对于是否需要征缴此项税款也存在分歧。
记者梳理发现,早在此次税务核查行动展开之前,江苏某地税务局便以案例形式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而几乎同时期,山东某地税分局亦发文指出,征缴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不仅“实践中根本无法执行”,而且“不利于新三板企业的良性发展,有悖于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初衷”。
究竟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个税,目前急需上级部门予以明确。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全国股转公司高层正在与国税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征税一事“一定会有明确定论”。
市场讨论发酵急需政策明确
2017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网络抓取“新三板”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公布的交易数据,重点筛查“500万及以上应申报未申报”的股权交易行为。此后北京、广东、四川、江苏多地税务部门向辖区内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出了要求核实股权转让涉税事宜的通知。
从目前部分个人投资者及企业收到的通知来看,不少低于500万元交易额的股权转让行为也被要求进行个税申报。据中国网财经记者了解的情况,有投资者在买卖2000股挂牌公司股票获利后收到了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另有投资者称自己“已缴纳了数十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税。
对于新三板纳税事宜,早在2013年底国务院便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2014年-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多部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三板股权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征免政策。但时至今日,对于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仍未有明确规定,具体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
随着坊间对相关问题争议的发酵,市场各方对上级部门明确具体政策的预期越发强烈。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股权交易个税政策层面的模糊,不仅仅会影响到新三板二级市场未来的交易,从侧面也反应出新三板目前发展的最大问题还是顶层设计仍不明确,国家部委层面对新三板的定位依然存在模糊认识。
地方税务政策理解亦存分歧
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地方税务部门在对现有政策的理解上也存在分歧。
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2017年4月江苏某市地税局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明确应该对新三板股权交易征求个人所得税: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此该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务院此前出台的文件,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所以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个人转让新三板股权可以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一样,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则上比照”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17年7月1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中国税务网上刊登了一篇名为《加强新三板企业自然人股权变动所得税管理实证
分析》的文章,来源是山东某地税分局,该文就个税征缴问题明确提出了相反观点。
文章指出,新三板市场是除沪深两市证交所之外的第三家全国证券交易场所,国家不断出台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是从国家层面上对新三板市场的政策支持,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现行政策存在矛盾之处,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极易引起涉税争议。
此外,新三板股权买卖双方是动态变化的不特定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被投资企业无法及时获知其股权买卖双方的信息,根据现有规定征缴股权交易个税缺乏应有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根本无法执行。其结果不仅影响税收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且不利于新三板企业的良性发展,有悖于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初衷。
在采访中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记者透露,此次税务核查工作开展后全国股转公司高层一直在与国税总局进行积极沟通,征税一事“一定会有明确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