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进行修善
为应对市场形势变化,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近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调整了部分公告类别直通属性。今后,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为D以及信息直通披露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将不列入直通车范围;涉及高送转、公司更名、承诺变更等事项的公告类别也不再列入直通公告范围。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深交所积极为应对市场形势变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强化一线监管责任担当的重要体现。
主动预防市场新问题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将拟对外披露的特定类别公告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从而实现信息披露的一种方式。在该模式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无需经深交所事前审核。
早在2011年10月,深交所就已经开始试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经过数次调整和完善后,信披直通制度整体运行平稳,在提高上市公司披露效率、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释放监管资源、降低廉洁从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直通披露方式既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和市场运行效率,也有利于节约监管资源,将监管工作重点由事前转到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为防控风险,深交所在推进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过程中强化了多项风险防控措施,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及时补充、更正,对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等,但现实中仍有个别公司出现违规行为。
随着市场的复杂多变,一些新的问题也开始出现。一是个别公司涉嫌利用直通公告蹭热点、炒概念,如个别公司涉嫌利用信息披露炒作股价配合大股东精准减持,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二是个别高风险公司直通披露的公告存在较大争议,造成较大市场影响;三是个别公司就重大事项的确认与监管部门存在意见分歧,公司可能存在绕过监管部门披露直通公告误导市场的情况。
主要完善三方面内容
深交所日前对直通车业务再度进行了完善,首先是完善了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范围。
此前,市场上曾出现过上市公司绕过监管机构,私自发布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的“千项议案”奇葩公告,引发市场的高度关注,对市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次修订将上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公司剔除出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该类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差、规范运作意识差,同时此类公司可能存在‘错选’公告类别绕过监管的情况。”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举主要是为了控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整体风险,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也是深交所坚决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落实一线监管职责的重要体现。
其次是细化了交易所调整直通车业务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的标准。
“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深交所进行动态调整直通车范围的标准,将原规定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违规处分等情形细化至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受到市场广泛质疑、拒不配合监管等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动态调整信息披露主体范围标准,同时也增强监管透明度。”该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即使此前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不是D的公司,若出现上述情形,也可能被当即移出直通范围。
第三是将市场高度关注的高送转、公司更名、承诺变更3类事项的公告类别调出直通公告范围。
近年来,高送转易引起市场炒作,并且存在个别公司涉嫌利用披露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等市场现象。还有个别上市公司利用更名影响公司股价,随意变更业绩补偿、股东增减持等承诺的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此次主要进行上述三方面修订,就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披质量,根据规定合理更名、合理变更承诺,减少对投资者的误导,同时打击各种市场炒作,进一步维护市场健康稳定。”上述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