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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投资境外非人民币产品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常态化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经总行同意,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配套发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信息报送流程》。
 
  《通知》在2014年推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政策的基础上,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和托管银行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信息报送进行了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和托管银行应按照《信息报送流程》分别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通过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账户信息、投资建仓计划、持仓信息以及相应的跨境资金流动信息等节点信息。同时,《通知》还完善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明确不得投资境外非人民币产品,不得境外购汇,人民银行可根据跨境资金流动等宏观形势进行审慎管理等。
 
  推动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活动(RQDII),并加强审慎管理,是积极防范风险前提下,服务实体经济多元资产配置需求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推动人民币走出去,促进离岸人民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
 
  首先,有利于培育境外人民币市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RQDII制度将带动人民币资金流入境外市场,推动人民币金融产品研发,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可一定程度上满足境内投资者资产多元化配置需求,推动境内金融机构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RQDII制度将促进金融机构熟悉境外金融市场,延伸跨境金融服务链,建立适应国际市场投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运行架构。最后,有利于积极防范涉外金融风险,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加强对RQDII业务规范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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