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十大影响
一、消除嵌套和通道对信托规模发展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对于消除通道和嵌套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只允许存在一层嵌套。这样,以前那种多层嵌套的通道业务被限制,使得信托公司以后要开展通道业务较以前难度加大。一方面,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面临更多的竞争,各类金融机构都会大力争夺通道业务。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面临更大的合规压力和监管压力,需要面对金融监管部门对通道业务的合规性、穿透性检查。同时,资管新规第五条对于合规投资者的规定大幅提高了合格投资者标准。绝大部分通道业务的最终资金来源是银行的理财资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大幅提高将从源头上消除通道业务。
二、公募方式对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的影响
根据资管新规第二条,资管产品按资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又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向做出了规定。由于信托公司以前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开展业务,要适应公募发展方向,其在信息系统、专业人才、公募业务管理能力等多个方面均与券商、基金公司等存在巨大差距。
三、合格投资者标准提高对信托公司资金筹集的影响
虽然资管新规提出资管产品分为公募和私募,但由于历史沿革,信托在今后时期内,私募方式筹集资金仍将占主流。资管新规第五条对于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作出了规定,比之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大幅提高,将导致信托公司以前的大量投资者被排除在合格投资者之外,信托公司的直接募集资金难度将加大。
四、打破刚性兑付对信托公司品牌效应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十九条对于打破刚性兑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市场中竞争,企业的商誉非常重要。商誉差、不被客户信任的企业是不可能实现好的发展的。在资管新规前,信托公司实施刚兑,宁愿公司自己受损失,也采取各种措施向投资者兑付,全力维护公司的信誉。资管新规后,打破刚兑。如果信托项目出现风险,信托投资者的资金(尤其是本金)不能及时回收,需要信托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种情况下,该信托公司会被投资者在资管投资者市场间迅速传播,引发极大的负面效应,投资者对该信托公司失去信任,会导致信托公司以后的信托产品发行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到信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影响
此前,信托公司的业务盈利模式主要体现为“存贷差”模式(通道业务除外),信托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差。根据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用以及事先约定的合理的业绩报酬,不再允许信托以获取存贷利差的方式来开展业务。
六、风险准备金计提对信托公司资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十七条对于风险准备金计提提出了要求,规定按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当其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以前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对于大部分信托公司而言,同样是在税后计提。按资管新规要求计提比原来的计提办法需要提取更大金额的风险准备金,会导致信托公司可分配利润减少,也会有更多的资金处于沉淀状态。
七、规范资金池对信托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对于资金池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不得存在资金池。以前信托公司为了解决流动性、项目期限与资金期限不匹配等问题,或多或少存在资金池现象。此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交易结构设计及业务项目管理等各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八、过渡期安排对信托公司处置历史问题的影响
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比征求意见稿在过渡期方面给予了更长的时间,以便于信托公司处理相关历史问题。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将过渡期定为2020年底,给予了约两年半的时间让各信托公司处理以前的风险项目等历史问题,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信托公司需要利用好过渡期安排,加大力度处置历史问题,尤其应在过渡期快结束时,对于尚不能完成处理的风险项目制定可行的替代处理方案和措施,妥善解决。
九、信息披露、净值管理要求对信托公司管理方面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十二条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第十八条对净值管理提出了要求。由于信托公司以前主要开展非标准化产品,以及其他各种历史原因(如刚性兑付),在信息披露和净值管理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到位。资管新规的这些要求对信托公司以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信托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
十、审慎经营、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托公司免责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都对信托公司审慎经营、勤勉尽责提出了要求。同时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如果信托公司未尽到审慎经营、勤勉尽责的义务,则在信托资管项目出现风险时,信托需承担赔偿责任;审慎经营、勤勉尽责的举证由信托公司负责。